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微腔电子纸 显示器件(MED)项目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拟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 300,000 万元(其中拟现金出资 200,000 万元,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 100,000 万元(技术等无形 资产出资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价,评估值不足 100,000 万元的差额以现金出资 补足))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项目合资公司并以其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微腔电子纸显 示器件(MED)项目》,该项目计划总投资人民币 900,000 万元,项目合资公司注册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