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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次修订稿)
002106SLC(002106)2024-03-29 13:47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次修订稿)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 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1 - (经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和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