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电投能源")及所属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 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 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资委、证监 会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开展货币类衍 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仅开展电解铝类期货业务 1 (含电解铝、氧化铝)。不得开展境外金融衍生业务。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 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