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西东方智 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为规范广西 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3 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