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1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 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 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 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