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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独立董事关于第八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 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 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909.6万 份股票期权。 浙江海利得新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