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满足。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权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49 万份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为 12.43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78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7.77 元/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大为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