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八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