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莱士 00225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体系,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 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