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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002252Shanghai RAAS(002252)2024-01-21 08:20

上海莱士00225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 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至少为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