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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002252Shanghai RAAS(002252)2024-01-21 08:20

上海莱士 00225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莱 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及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股东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