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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2254YANTAI TAYHO(002254)2024-09-02 10:08

Somore 山 东 松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