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093 分 类 名 称 关于对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745762000 林敏: 你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你配偶林映辉于2024年3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 23,698元;2024年3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1,700股,成交金额23,715元。 浙江证监局 2024年4月1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 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