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格 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伟明盛青的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是 根据温州锂电池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资金需要,有利于促进其正常运营。 伟明盛青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将本次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 且已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相关规定,为更好地保证公司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