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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002355Xingmin ITS(002355)2023-12-29 08:14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 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 主任职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