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975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2556620000 名 称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文 号 〔2024〕8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赵丰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截至2024年6月,赵丰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12月28日,北京证监 局对赵丰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赵 丰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赵丰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未 配合你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 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