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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002373CTFO(002373)2024-04-17 13:36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中国结算深圳分 1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