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