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 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