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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未经董事 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导、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导、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导、传送。 第三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