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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 办理。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蓝帆医疗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