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 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