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 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1 第一条 为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蓝帆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