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董事会 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的控 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 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将该等信息擅自传播。 负有保密义务的部门或个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漏,必须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拟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 纸和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1 第一章 总则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