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吸引优秀的管理人 才,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 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 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与绩效考核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七)以《公司章程》规定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相 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关管理人 员的薪酬。 未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独 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