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 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直接依据,并根据《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以及股 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 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 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 数据和结论之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