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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2420ECHOM(002420)2024-08-13 10:25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情况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 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需公告的文 件一并向公众披露。 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