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规范动作,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