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