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公司章程修正案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提高决策效率和工作效率,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如下: | 修订前 | | 修订后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 |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 5%以上的 |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 |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 |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 | 后 6 |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 |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 |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 |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 |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 |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 |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