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 能,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703 号)以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1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