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 内, 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1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及其 实施情况的有效性, 以及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成员必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且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少于2名, 并有1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是如《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