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第一条 为优化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裁)、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