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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制度
002463WUS(002463)2023-11-21 09:19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且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