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后)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经公司董 事会决议,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 的二分之一。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一 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