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