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第一章 | 总则 1 | | --- | --- | | 第二章 | 选聘方式、程序及要求 2 | | 第三章 | 解聘事务所程序及要求 6 | | 第四章 |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及其他 7 | | 第五章 | 附则 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 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