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2024〕苏涤证券字第 07 号 致: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 "本所")指派孙俐律师、潘春香律师出席了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