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缆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最后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