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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002512TWH(002512)2024-09-25 11:25

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汤晓红律师、林晨璐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