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职 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