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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 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