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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李学峰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学峰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李学峰以现 金方式认购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与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30%股份事宜所编制的《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 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