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1 关于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 关授权有效期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