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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的法律意见书
002535LHM(002535)2024-07-11 10:18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林 州 重 机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郭耀黎、 何晶晶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