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 "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 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提名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相关业 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