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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002602CENTURY HUATONG(002602)2023-12-13 07:51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