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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独立董事制度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