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