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记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 布、生效且现时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根据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记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本 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136040/RH/cl/cm/ ...